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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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275號債權人凱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凱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勇谷廣豐水電設計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陳勇谷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廣豐水電設計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確認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如為合夥並依法更正當事人欄。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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