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戊○○非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甲○○關係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