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川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英川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6152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英川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裁定羈押。茲被告林英川因另案待執行,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借撥執行另案徒刑,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
1年1月17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月之刑期,有該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緝崙字第43號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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