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8年6月4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8年度毒偵字第5624號卷第4頁),且上開白色結晶體,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6月23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103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件在卷可按(98年度聲沒字第395號卷第3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