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益全
相 對 人 林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99年度湖簡調字第41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台中市西區安龍里里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