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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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0年1月21日99年度東簡字第134號民事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95047台東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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