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小調字第35號
原 告 吳 以
被 告 張晉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調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1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吳 以
被 告 張晉碩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參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吳 以
被 告 張晉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