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52號聲請人 凌大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文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