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楊俊煌 、 楊佳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