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賢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起訴狀第2頁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依上一、調得資料,查明被告謝明賢之被繼承人後,提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上二、資料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應份數之起訴狀繕本暨完整證物,如起訴狀繕本份數不足或有任1份繕本未附完整證物,視為未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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