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翌宏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鄭敏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將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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