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周純一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
連睿鈞 律師被告 彭卓皓 法定代理人 周純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萬8,035元(如附件);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8萬5,00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備位聲明部分之308萬5,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