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蔡孟嘉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告 潤泰 陽光新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友正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
謝幼軒 律師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49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6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60號判決,在卷可稽。職是,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