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 張美綺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賸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包含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內)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
102年8月27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及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明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請 陳報 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