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于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邦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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