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賴鍾溢 被告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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