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林李彩華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複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宜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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