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6號再審原告 林金海 訴訟代理人 林采蓉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林許玉枝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6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4,635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4,63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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