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5號原告 黃欽祺
號被告 陳隆天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陳隆天提起民事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共有三項,原告僅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15,157元。而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台中市○○區○○○段116、117、200、203地號土地全部返還原告)(土地116、117地號基地建物號17號)及增建號147號),建物合併一棟全部返還原告」部分則未繳納,查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9,549元【116地號之面積為30.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合計為271,480元。117地號之面積為3.7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合計為32,912元。200地號之面積為46.4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持分為4/7,合計為233,426元。203地號之面積為53.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持分為4/7,合計為269,431元。建物部分之課稅現值為942,300元,總計為1,749,5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統計原告全部聲明之價額為3,179,549元【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143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價額為1,749,549元,二者合計為3,179,549元】,總計應繳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157元外,尚應補繳17,325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
二、各項請求之分別金額及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
三、有關143萬元請求具體明細(原告所附清單並不清楚,應重新製作,最好以打字為之)及證據所在。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