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丞(原名陳昭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昭丞因犯竊盜罪(共4罪)、偽造文書罪(共3罪)、侵占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共2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5年、9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