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9日以法矯字第98001910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4月26日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