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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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交簡字第309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於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8年6月15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90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佐,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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