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福來 即宸居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振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75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