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蔡華平
代 理 人  陳佑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葉生進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或裁判費19,9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三、聲請人即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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