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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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李麗雪
訴訟代理人  高建福
被   告 許䕒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4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月1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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