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
原   告  簡秋嬌
       江文傑
被   告  陳麟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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