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
原 告 簡秋嬌
江文傑
被 告 陳麟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
原 告 簡秋嬌
江文傑
被 告 陳麟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