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375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