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訴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訴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0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歐福壁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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