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階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