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檢送本院之系爭房屋96年度課稅現值資料,核定為新臺幣3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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