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經向檢察官提出保證金一萬元後,釋放被告。詎被告釋放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行蹤不明,復拘提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二紙、收據一紙、送達證書二紙、拘提報告書(內容:據報依址前往拘提,被告不知去向、行蹤不明)暨拘票一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各一份在卷可表,足以認定被告具保釋放後,已逃匿之事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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