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創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樹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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