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創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樹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