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德武
送達代收人 鄭佑祥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金美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