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 卞明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崇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 卞明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崇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