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 卞明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崇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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