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侯貞雄 被告 張盛局
張盛灝 張盛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3即桃園縣政府民國103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明細摘要所載面積及持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陸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計算式:(54897.18+4534.94)×3/162×8×2800〈10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465萬33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