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 張國粮 被告 唐勤林唐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3,8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3年7月3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3年8月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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