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侯貞雄 被告 葉火燿
楊東儒 楊紹廉 楊紹鑫 楊紹熙 張盛局 張盛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訴受有勝訴判決之利益乃原告得標(標號:
00000-00、00000-00)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62分之3,合計162分之6)而享有前開土地價值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就前開土地之總得標金額新臺幣元柒佰壹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陸元(3,559,168+3,559,168=7,118,3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