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張麗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