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甲○○
身分證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