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補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履行債務之催告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但書第二款規定,經提高徵收額數十分之五,應徵收費用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