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