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黃梅相對人 洪美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12月6日本院潮洲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起訴聲明: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4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拍賣公告標號4所列坐落屏東縣○○鄉○○段○○○○號、編號11所列同段167地號、編號14所列同段170地號土地上之養殖池磚造堤岸及其週邊設備、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地上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抗告人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萬元,並據此繳納裁判費。嗣後抗告人擴張訴之聲明,併請求將上開拍賣公告編號15所列同段177地號土地上之養殖池磚造堤岸及其週邊設備、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地上物所為之執行程序予以撤銷。惟抗告人既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亦未提出前揭地上物價值之相關資料,並自陳不知如何計算,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48號強制執行事件,曾就上開153、167、170、177地號土地進行鑑價,並以鑑價結果核定最低拍賣價格,其中
153地號土地為4萬元、167地號土地為30萬元、170地號土地為3萬元、177地號土地為30萬元,四筆土地合計僅為67萬元,而抗告人請求撤銷上開四筆土地上之養殖池磚造堤岸及其週邊設備、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地上物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不超過67萬元,遑論165萬元,原裁定以16
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難謂妥適。況抗告人所有上開地上物,誤遭相對人查封拍賣,已甚感無奈,倘又需繳納高額之裁判費,無異增加抗告人之負擔,實屬不公。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含追加之訴),求為判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46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養殖池磚造堤岸及其週邊設備、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地上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依前開說明,應以抗告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上開養殖池磚造堤岸等地上物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惟抗告人並未能提供有關上開養殖池磚造堤岸等地上物之造價及使用年限之資料,以致無從據以評估其價值,且經本院囑託屏東縣政府查明其市價,據其函復:「有關上揭地號建築物,因隨時間年限、建築結構、建材時價會有所不同價值,建議可委託具有估價師證照之機構辦理地上物查估」等語,有屏東縣政府民國103年5月12日屏府農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因此於
103年5月23日寄發通知,詢問抗告人是否同意鑑定,並請其就如何選任鑑定機關表示意見,抗告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通知後,已逾上開通知所定5日期間,迄今仍未表示任何意見,是上開養殖池磚造堤岸等地上物之價值,既無法由抗告人提供相關資料以評估其價值,復無法經由鑑定以確定其價值,堪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自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原裁定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以165萬元定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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