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6.02.16│96.01.07│├───────────┼──────────┼──────────┤│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2號│毒偵字第34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27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2│96.08.14│├─┼─────────┼──────────┼──────────┤│確│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27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05│96.09.03│├─┴─────────┼──────────┼──────────┤│備註│雲林地檢96年度執減│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更字第1413號│2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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