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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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8.05.24│90.02.13│自90.02.16起││年月日│││至90.02.20止│├───────────┼──────────┼──────────┼──────────┤│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度偵字第23112號│90年度偵字第3753、│90年度偵字第3753、││││3884、5639號│3884、5639號│├─┬─────────┼──────────┼──────────┼──────────┤│最│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0年簡字第4443號│91年上訴字第549號│91年上訴字第549號││實├─────────┼──────────┼──────────┼──────────┤│審│判決日期│90.12.24│91.05.31│91.05.31│├─┼─────────┼──────────┼──────────┼──────────┤│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0年簡字第4443號│91年台上字第4791號│91年上訴字第5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1.24│91.08.29│91.05.31│├─┴─────────┼──────────┼──────────┼──────────┤│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