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547、616號
原 告 江阿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
被 告 張春蘭
李萬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黃于庭 律師
連雲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 游弘守 (即 游哲鵬 )因本件票據涉有偽造有
價證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748號、第3257號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下稱系爭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系爭案件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卷予以
查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於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