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曾乃富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案號:本院106年度花補字第204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本案)。又相對人已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170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並就聲請人之財產為查封,若該查封財產一旦遭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就相對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485,844元(含執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訊問筆錄及繳費收據各1份附於本院所調取之系爭強制執行卷宗內可佐,是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因相對人之債權獲得全部清償而已為終結,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難認有必要性,自不合於上開規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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