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全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廖世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之案件,則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援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104年12月8日│105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105年度偵字第│28號、105年度偵字第│28號、105年度偵字第│││8984、10745號(聲請│8984、10745號(聲請│8984、10745號(聲請│││書漏載105年度偵字第│書漏載105年度偵字第│書漏載105年度偵字第│││8984、10745號)│8984、10745號)│8984、1074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9日│105年4月24日│105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5年度偵字第2722│││28號、105年度偵字第│28號、105年度偵字第│1號│││8984、10745號(聲請│8984、10745號(聲請││││書漏載105年度偵字第│書漏載105年度偵字第││││8984、10745號)│8984、1074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1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訴字第25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號││├────┼──────────┼──────────┼──────────┤││判決│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編號6至7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刑5月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3日│105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2722│署105年度偵字第2722││││1號│1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105年度審訴字第1914│││││號│號│││├────┼──────────┼──────────┼──────────┤││判決│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7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