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閔選任辯護人鄭世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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