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抗告人 顏明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經主管機關處罰聲明異議之案件,依該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再抗告,亦即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則對第二審就該案件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顏明侯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原審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九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