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張秀真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馮在城 相對人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67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上訴第二審訴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稱因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全部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戶籍謄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5、7-8、9-18頁)。又聲請人現無固定收入,亦無其他可處分之資產,故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核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李良倩

更多裁判書